(2015)吴利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2
案件名称
金玉德诉吴忠市利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张新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扣划银行存款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玉德,吴忠市利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张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金玉德,男,1962年3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吴忠市利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一下简称利水公司)。地址: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古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建铭,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新生,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住宁夏中宁县。申请执行人金玉德与被执行人吴忠市利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张新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忠市利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张新生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忠市利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忠市利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吴忠市利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忠市利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扣划金额见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马跃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显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