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与南乐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贾少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741号原告: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王楼镇工贸示范区。法定代表人:董智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法青,该公司职工。被告:南乐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南环路北。法定代表人:张守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贾少珍。原告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乐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贾少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乐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贾少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乐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贾少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1元,由原告濮阳市通宇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树峰代理审判员 吴周子人民陪审员 刘宗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