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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覃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宋少英与刘志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少英,刘志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覃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宋少英,韦红梅,被执行人:刘志上,本院在执行韦红梅、宋少英与刘志上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覃执字第1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务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子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