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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赵素华与王彦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华,王彦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041号原告:赵素华,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彦,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素华与被告王彦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素华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旭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