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立审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彭新桃与被申请人王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新桃,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立审字第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新桃,女,汉族,1975年11月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东胜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英,又名王翠英,女,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个体户。再审申请人彭新桃因与被申请人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民终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新桃申请��审称:再审申请人从2009年至2012年向王英偿还本金3.667万元,该款应从本金中核减。彭新桃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称其于2009年7月18日偿还了10570元,2011年10月7日偿还了12600元,2012年7月12日偿还了12500元,但涉案借条均于2013年2月出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主张于常理不符,本案中难以支持。综上,彭新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新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布仁审 判 员  吉亚代理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