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唐民初字第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道兵与张晓林、王扣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道兵,张晓林,王扣林,杭庆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唐民初字第0248号原告:周道兵,居民。被告:张晓林,村民。被告:王扣林,村民。被告:杭庆来,村民。原告周道兵与被告张晓林、王扣林、杭庆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道兵、被告杭庆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晓林、王扣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道兵诉称:被告张晓林、王扣林、杭庆来在如东县丰利镇月河小区别墅工程搞包工包料建筑时,因周转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由该工程所在村如东县丰利镇月河村村民委员会和经济合作社进行担保,约��在2011年5月3日前归还借款,借款期满后三被告未能归还,为此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讼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150000元。被告张晓林未应诉、答辩。被告王扣林未应诉、答辩。被告杭庆来辩称:其没有看见和使用本案所借的钱,故不同意还钱。工程是周道兵发包给张晓林的,其和王扣林都是在张晓林后面打工。因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周道兵借钱给张晓林运转工程,钱还是由周道兵在工地上周转使用,可以说是张晓林问周道兵借的,也能说是付的。周道兵说好要其见证,不要其还钱,同时月河村书记和主任进行担保。钱好像是10万元,有5万元算作利息,钱有没有给张晓林不清楚。钱应当是月河村欠的工程款,周道兵已经拿到该款项。经审理查明:周道兵系东台市新农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东台市新农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如东县丰利镇月河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的月���小区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张晓林施工,由张晓林包工包料。2011年3月4日,因张晓林无法按期完工,工程发包方代表吴某某、杨某某和承包方代表周道兵、丁某及施工队代表张晓林、杭庆来就工程进度事项进行会办,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东台市新农建筑工程公司周道兵提供壹拾伍万元资金支持后边8幢(及五排六排材料款)。二、施工队张晓林办理借款手续(三人以上签字和身份证复印件)确保2011年5月3日前还清,村负责担保归还、专款专用。((六、公司提供的资金壹拾伍万元,张晓林提供的资金伍万元,即主体到顶瓦盖好后,村支付的工程款贰拾万元,总计肆拾万元由公司派专人帮助管理,专款专用,工程结束后优先解决工人工资和管理人员工资,再解决材料款。材料款由张晓林负责解决,均与公司及村委会无关。”同日,张晓林、王扣林、杭庆来作为借款人向周道兵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周道兵15万元,款项用于如东县斗利镇月河小区别墅工程材料款,2011年5月3日前还清,周道兵给付张晓林现金38000元。张晓林、王扣林、杭庆来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2011年3月5日,周道兵将剩余款项交付张晓林。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会办纪要协议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张晓林承接了东台市新农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月河小区部分工程后,因张晓林无法按期完工,经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及施工方三方共同会商后,由周道兵借15万元专款给张晓林用于月河小区后边8幢房子施工(及五排六排材料款)及到期未还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杭庆来辩称其没有使用本案所借款项,并不能免除其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的还款责任,杭庆来与张晓林、王扣林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晓林、王扣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提供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晓林、王扣林、杭庆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90日内向原告周道兵支付借款1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张晓林、王扣林、杭庆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电汇、信汇的,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字样,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送交或邮寄、传真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计室,以便开票、对帐)。审 判 长 徐刘根代理 审 判员 顾剑峰人民 陪 审员 储继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王薇薇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