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秦廷均与蔡明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廷均,蔡明华,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137号原告秦廷均,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蔡明华,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翠湖路,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杨久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廷均与被告蔡明华、第三人重庆久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廷均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廷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秦廷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廷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交纳1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秦廷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泫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