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颜孙福、黄果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颜孙福,黄果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715号原告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曹溪中路218号(美月山庄)1幢5层505-506室。法定代表人陈奠基,经理。委托代理人邱甜,女,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颜孙福,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黄果果,女,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孙福、黄果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惠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邱甜、被告黄果果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孙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颜孙福、黄果果于2014年7月31日向原告借款(保险费)27838元,当日写下欠条和还款计划一张,并约定还款时间,到期未还违约金按2%月利率计算。该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颜孙福、黄果果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保险费)27838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3804.53元(自2014年8月30日至2015年3月25日止),2015年3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仍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被告黄果果对原告诉状陈述的事实没有意见。被告颜孙福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状副本及举证材料后,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颜孙福、黄果果系夫妻关系。两被告所有的闽F×××××车挂靠在原告处。后原告代被告缴纳保险费27838元。2014年7月31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保险费27838元。同日,两被告又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约定2014年8月30日归还3838元,2014年9月起至2015年4月每月归还3000元。两被告承诺未按上述计划如期还款,按2%计收违约金,原告有权对所有未还款项主张一次性还清。后两被告未按还款计划如期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还款计划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两被告垫付了其所购买的闽F×××××车的保险费27838元,原告有权向两被告追偿。现两被告未按还款计划约定归还原告上述款项,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限期偿付,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保险费27838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从2014年8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目前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鉴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可能超过2%,因此前述月利率如超出2%,则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颜孙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孙福、黄果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岩市新农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垫的保险费27838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8月3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前述月利率如超出2%,则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为295元,由被告颜孙福、黄果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 惠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柯琳霖(代)附:一、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觉向权利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执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人负担。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履行义务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银行转账后即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判决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账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款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账号:17×××01)。诉讼费账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财政局;账号:10×××0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