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马小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马小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初字第79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文昌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纯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玉彬,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新齐,该行员工。被告马小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被告马小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26元,减半收取126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承担。审判员 石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