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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寿银与马鞍山市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许元平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寿银,马鞍山市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许元平,和县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544-1号原告:陈寿银,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马鞍山市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组织机构代码78858998-0.法定代表人:许元平。被告:许元平。被告:和县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法定代表人:许元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寿银诉被告马鞍山市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许元平、被告和县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寿银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三被告所有的价值60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马鞍山市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许元平、被告和县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0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孚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