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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金龙与汪金龙、肖文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金龙,肖文芝,陈凤才,徐美英,朱建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460号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伟绩。委托代理人:冯屹。被告:汪金龙。被告:肖文芝。被告:陈凤才。被告:徐美英。被告:朱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金龙、肖文芝、陈凤才、徐美英、朱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汪金龙、肖文芝、陈凤才、徐美英、朱建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汪金龙、肖文芝、陈凤才、徐美英、朱建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908元,减半收取2954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诉讼费4974元,由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雁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