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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05号原告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万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震、徐鹤(实习),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简涛、邓志鹏,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黄河大观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郑州千百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