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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非诉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柿子园村民委员会国土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城非诉执字第81号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历下区奥体中心龙奥大厦。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奇,该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继杰,该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市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志鹏,主任。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南市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柿子园村委会)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以柿子园村委会未经批准,于2014年7月1日与陈加水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将位于该村村南的集体土地58.98亩租赁给陈加水用于非农业建设,柿子园村委会收取陈加水6年的土地租赁费44549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了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89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1、责令济南市民委员会15日内改正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2、没收济南市民委员会非法所得127571元,对其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按非法所得的20%处以罚款25514元。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林奇到会,被执行人柿子园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柿子园村委会。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5)第5032号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第2项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没收被执行人的非法所得127571元及缴纳罚款25514元,两项共计153085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8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8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中,即“没收济南市民委员会非法所得127571元,对其非法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按非法所得的20%处以罚款25514元”。二、被执行人济南市民委员会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非法所得及罚款共计153085元。三、如被执行人济南市民委员会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申请费2196元,由被执行人济南市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诗和审 判 员  朱贵华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文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