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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七九与白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七九,白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478号申请执行人陈七九,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鹏飞,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3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白鹏飞向申请执行人陈七九偿还借款2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鹏飞自觉将案件款20300元交至本院,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陈七九,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