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七九与白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七九,白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478号申请执行人陈七九,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鹏飞,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3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白鹏飞向申请执行人陈七九偿还借款2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鹏飞自觉将案件款20300元交至本院,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陈七九,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