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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白波与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918号原告:白波,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吴海滨,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春珍,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郭省周。原告白波诉被告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志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海滨、何春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广州市寺右一马路191号1102房,总价为1723265元,被告应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并在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为原告办妥产权登记以及交付房产证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全部房款、房屋契税、综合办证费等,被告于2009年10月25日将广州市寺右一马路191号1102房交付原告使用,但至今没有为原告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违反了合同约定,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191号东山欣园B幢11层1102房的房地产权证,并将房产证交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1723265元为基数,按每日0.002%,从2011年10月25日起计至实际交付房产证之日止)。被告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0日,原告(为乙方、买方)与被告(为甲方、卖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0902067537,已办理备案登记),其中约定:乙方所购买商品房为广州市寺右二横路16号大院地段编号为18的地块上建设的东山欣园第B幢11层1102号房(测绘地址:寺右一马路191号1102房),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共134.42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10.24平方米;该商品房总金额1723265元;甲方应当在2009年10月31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逾期,则甲方按自迟延之日起每日已付房价款的0.0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并于2009年10月25日向被告支付房屋契税25849元、综合办证费1000元,于2009年2月20日支付个人住房登记费50元。被告于2009年10月25日将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191号1102房交付给原告使用,但至今未为原告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自觉履行。合同约定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后,依约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为原告办妥产权登记,但被告于2009年10月25日将涉讼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后,至今未为原告办妥产权证,已超过上述约定期限,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现要求被告协助办证,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白波办理将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一马路191号1102房(即东山欣园第B幢11层1102号房)的产权登记至原告白波名下的手续;并将《房地产权证》交付原告白波。二、被告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白波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违约金(以1723265元为基数,按每日0.002%,从2011年10月25日起计至原告取得上述《房地产权证》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1723265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被告广州全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梁志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广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