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翠花与栗秋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翠花,栗秋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619号原告黄翠花,女,汉族,1962年11月17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栗秋琴,女,汉族,约50岁,住址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翠花诉被告栗秋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翠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翠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翠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翠花承担。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