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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翠花与栗秋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翠花,栗秋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619号原告黄翠花,女,汉族,1962年11月17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栗秋琴,女,汉族,约50岁,住址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翠花诉被告栗秋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翠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翠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翠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翠花承担。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