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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执字第7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五一与明珠颜料唐新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提取收入1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五一,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唐新苗,沈卫根,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730-1号申请人徐五一,女,汉族,1970年2月1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前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新苗,男,汉族,1959年10月10日生,住铜陵县。被执行人沈卫根,男,汉族,1961年7月15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徐五一与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唐新苗、沈卫根、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明珠颜料科技有限公司、唐新苗、沈卫根、铜陵市铜运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唐新苗的收入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