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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雍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199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雍某某,女,汉族,1972年7月8日出生,农民,住陕西省洋县槐树关镇阳河村。本院执行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雍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33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雍某某愿以自己经营的陕E0**号东风牌重型仓式货车一辆(价值12万余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车款133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愿意放弃其它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18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