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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姜勇波与李雪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民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姜永波,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生,个体户,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李雪峰,男,汉族,1984年9月25日生,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勇波与被执行人李雪峰(2015)永民执字第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吉林市宏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暂缓执行,并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二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洪  军审 判 员 樊  明  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国双(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