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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执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仕贵与张礼琼买卖合同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402-1号申请执行人刘仕贵,男,生于1968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张礼琼,女,生于1975年6月21日。申请人刘仕贵申请执行张礼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在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礼琼账户的存款32193.46元,现被执行人张礼琼已���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礼琼在大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32193.46元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九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