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某林与深圳市XX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深圳市XX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30-1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九江市,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深圳市XX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黄XX。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李XX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XX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5)1385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730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查封了深圳市XX家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103元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深圳市XX家具有限公司履行了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债务已履行。本院认为,原有的查封、扣划措施已达到执行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XX家具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103元财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国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卓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