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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民初字第2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爱丽与周承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丽,周承树,杨正红,许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初字第2779号原告:王爱丽,女,生于1991年5月24日,汉族,山东财经大学学生,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周承树,男,生于1974年2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杨正红,女,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许鸥,女,生于1983年2月1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丽诉被告周承树、杨正红、许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丽自愿申请撤诉,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爱丽负担。审判员  马倩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方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