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白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维与成都仁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成都仁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王维,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成都仁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吕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与被告成都仁康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1元,由原告王维负担。审判员 韩晓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