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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一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四喜与李小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四喜,李小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212号原告:张四喜,男。委托代理人:龙金火,旌德县旌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寿,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分公司。负责人:张德宝,经理。原告张四喜诉被告李小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旌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四喜撤回起诉。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侍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