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申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孙群、范玉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申字第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群,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玉英,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明明,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灯塔市胜利运输队。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烟台街道。法定代表人芦天冰,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太子河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文圣路***号。诉讼代表人刚鑫,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孙群与被申请人范玉英、高明明、灯塔市胜利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太子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3)沂南民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范玉英、高明明、孙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太子河支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临民一终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群不服该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李允岭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传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