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一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323号原告罗某某,女,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委托代理人彭世福、胡国平,湖南金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某某,男,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委托代理人申永强,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5元,减半收取1187.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灿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蓉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