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柏某甲与柏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X甲,柏X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513号原告柏X甲,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道县人,农民,住道县。被告柏X乙,男,汉族,1968年2月15日出生,道县人,农民,住道县。本院2015年5月11日受理原告柏X甲与柏X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柏X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X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08元,减半收取172.04元,由原告柏X甲负担。审 判 员 蒋顺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