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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伟民、刘素君、长春市二道区荣光废品代购站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伟民,刘素君,长春市二道区荣光废品代购站,李义,许青凤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715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文赫,该公司保全员。被告:张伟民,男,1962年10月07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被告:刘素君,女,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被告:长春市二道区荣光废品代购站。住所二道区泉眼镇胡家村。法定代表人:张伟民,总经理。被告:李义,男,196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被告:许青凤,女,196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伟民、刘素君、长春市二道区荣光废品代购站、李义、许青凤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长春市二道区荣光废品代购站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吉盛小区4-18栋,房号S105,建筑面积:264.39平方米,丘(地)号:5-38/1401-13(S105),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40500002**号的房屋产权;二、查封被告长春市二道区荣光废品代购站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吉盛小区3-3栋,房号25,建筑面积:77.71平方米,丘(地)号:5-48/1041-26(25),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40600686**号的房屋产权;三、查封被告李义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生产交易市场8栋,房号30,建筑面积:57.96平方米,丘(地)号:5-37/169-5,房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406279**号的房屋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