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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宁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宁民初字第68号原告:黄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为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5月8日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华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