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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罗永弟诉付克林、王利群、王涛、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弟,付克林,王利群,王涛,杨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罗永弟,男,生于1967年10月2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付克林,男,生于1970年8月2日,汉族,四川叙永县人。被告王利群,女,生于1974年9月25日,汉族,四川叙永县人。被告王涛,女,生于1978年12月8日,汉族,四川叙永县人。被告杨明,男,生于1975年6月12日,汉族,四川叙永县人。原告罗永弟诉被告付克林、王利群、王涛、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罗永弟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永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罗永弟承担。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智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