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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卫东与李曰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东,李曰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360号申请执��人张卫东。被执行人李曰元,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卫东与被执行人李曰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42680元,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一直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的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莲莲商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需要续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王 振 环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兆龙存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