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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恢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恢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法定代表人陈新哲,行长。被执行人袁军,男,四平市铁东区教育技术装备办公室职员,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军银行存款3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