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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464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村敏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尚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