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青松与刘学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松,刘学东,重庆川渝实业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461号原告张青松,男被告刘学东,男第三人重庆川渝实业总公司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原告张青松诉被告刘学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青松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青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青松负担。审 判 长 邱 玲人民陪审员 彭 芳人民陪审员 秦绪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