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民初字第3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谢长尚与王礼方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长尚,王礼方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初字第3164号原告谢���尚。委托代理人王艳芬,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礼方。委托代理人许锡峰、王勋,徐州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长尚诉被告王礼方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长尚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长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谢长尚负担。审 判 长 张小舟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人民陪审员 黄世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厉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