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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民初字第3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谢长尚与王礼方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长尚,王礼方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初字第3164号原告谢���尚。委托代理人王艳芬,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礼方。委托代理人许锡峰、王勋,徐州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长尚诉被告王礼方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长尚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长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谢长尚负担。审 判 长  张小舟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人民陪审员  黄世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厉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