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铁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成都川商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李小英、李健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川商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李小英,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铁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川商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仇跃鸣。被执行人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英。被执行人李小英。被执行人李健。申请执行人成都川商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李小英、李健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04)18号文件的规定,以及成都川商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15770号、第115771号、第115772号《公证书》、(2014)川成蜀证执字第844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5���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李小英、李健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川商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0063573.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李小英、李健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李小英、李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李小英、李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1014103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仇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