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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兆荣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42号原告:王兆荣,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传凯,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地址:茌平县顺河街14号。法定代表人:樊正新,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斌斌,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王兆荣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兆荣的委托代理人李传凯、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斌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学奎诉称: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64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额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该事故造成一人受伤,需对其他伤者预留相应份额。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8时许,刘瑞山驾驶鲁P×××××号小型轿车茌平县商业街牵手快餐店门前处左转弯时,与沿商业街由北向南行驶杨风兰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杨风兰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又与沿商业街由北向南行驶王兆荣驾驶的鲁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杨风兰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分析认定刘瑞山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兆荣、杨风兰对此事故不负责任。鲁P×××××号小型轿车实际车主系刘瑞山本人,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保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含有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事故发生在���险期间。事故发生后,于2014年12月3日原告王兆荣在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其所有的鲁A×××××奥迪牌小型轿车的损失进行了评估,经鉴定车损为8340元,花费评估费300元。因此,原告庭审中要求赔偿车损8340元,评估费300元,共计8640元。原告开始起诉被告刘瑞山,后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刘瑞山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刘瑞山的起诉。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评估费单据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定职能部门经过实地现场勘查分析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确认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明确因果关系以及划分当事人责任的书面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当事人没有充分证据予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处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瑞山承担此事故的���部责任、王兆荣对此事故不负责任,对原告王兆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首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内责任。原告王兆荣造成的损失为:1、车损8340元;2、鉴定费300元,共计8640元。在交强险车损限额项下:车损2000元,交强险内共计赔偿原告2000元。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原告的损失应在三者险内承担,在交强险限额外的原告的直接损失为:8340-2000=6340元。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瑞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应赔偿原告63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兆荣车辆损失2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赔偿原告王兆荣车辆损失634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以上一至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过付(账号15×××13户名:茌平县人民法院汇款行:农行茌平支行营业所,注明案号、办案人员,并及时通知办案人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俊堂审 判 员  王登忠人民陪审员  刘百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灵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