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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邓玉平与南阳开天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饶勇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平,南阳开天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饶勇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229号原告邓玉平,男,出生于1964年8月1日,汉族,住南阳市长风小区**号楼。被告南阳开天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东。住所地南阳市黄河路*号。被告饶勇军,男,50岁,住南阳市东苑小区防爆家属院*号楼。原告邓玉平诉被告南阳开天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饶勇军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法律手续通知其应诉,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手续。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手续致使不能进行诉讼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玉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缓交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林峰审判员  李铭霞审判员  来新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