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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振南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振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方振南(又名为方震南。申请人方振南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方高顺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方振南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称:被申请人方高顺与申请人之间系父子关系,于1994年10月16日深夜12时,因精神病复发,在杭州市郊四季青街道三叉社区携一顶蚊帐出走,从此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诉请法院宣告方高顺死亡。经查:方高顺,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里商乡大叶村97号,于1994年10月16日深夜12时,因精神病复发,在杭州市郊四季青街道三叉社区携一顶蚊帐出走而下落不明。事发后于1994年11月10日经杭州市政府信访办公室解荣建在“钱江晚报”第6版发出寻人启事查无下落。当地公安局经调查至今也无方高顺的消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8日发出寻找方高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方高顺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方高顺因故下落不明已逾二十年,申请人方振南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法院提出宣告其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方高顺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余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志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