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一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吕拉皂与吕增夫、吕付国、吕夫兴、吕新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拉皂,吕增夫,吕付国,吕夫兴,吕新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一初字第512号原告吕拉皂,男,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吕增夫,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吕付国,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吕夫兴,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吕新国,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拉皂诉被告吕增夫、吕付国、吕夫兴、吕新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拉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鸿翔审 判 员 杨志斌人民陪审员 申福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申赵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