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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民一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吕拉皂与吕增夫、吕付国、吕夫兴、吕新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拉皂,吕增夫,吕付国,吕夫兴,吕新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一初字第512号原告吕拉皂,男,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吕增夫,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吕付国,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吕夫兴,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吕新国,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拉皂诉被告吕增夫、吕付国、吕夫兴、吕新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拉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鸿翔审 判 员  杨志斌人民陪审员  申福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申赵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