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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禄章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盛泰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07号原告王禄章,男,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郭乐之,山西省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盛泰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郜振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毕书玲,山西荣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禄章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盛泰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禄章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禄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禄章负担。审判员  申占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春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