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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文强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强,王思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王文强,男,汉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132227197703154254,河北省任县辛店镇东王庄229号。被申请人王思佳,女,汉族,1994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130526199407034220,河北省任县辛店镇东王庄197号。申请人王文强与被申请人王思佳因民间借贷抵押担保纠纷一事,申请人王文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思佳为其父亲王印甫提供担保的任县荣御新天地12号楼2单元102室房产户口。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文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已弥补的损害,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思佳为其父亲王印甫提供担保的任县荣御新天地12号楼2单元102室房产户口。查封张振霞提供担保的任县新东方小区20号楼3单元401房户、20-09号车库。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朝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 艳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