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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执民字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新昌县三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新昌县金马轴承有限公司、张岳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新昌县三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昌县金马轴承有限公司,张岳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591号申请执行人:新昌县三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秀珍,董事长。被执行人:新昌县金马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岳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岳海,(身份代码:330624196603071113)。申请执行人新昌县三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金马轴承有限公司、张岳海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1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金马轴承有限公司与张岳海名下财产已全部处置完毕,不足清偿抵押物权,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执行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5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陈杭英审判员  潘晓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