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邹禄祥与王岸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禄祥,王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邹禄祥,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王岸江,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禄祥与被执行人王岸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岸江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3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