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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终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卢靖与官乾华、程至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官乾华。委托代理人:陈雪英,南平市东岭汽车仓储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至建。委托代理人:陈雪英,南平市东岭汽车仓储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平市东岭汽车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东岭路53号,法定代表人:官乾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雪英,南平市东岭汽车仓储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美兰。委托代理人:陈雪英,南平市东岭汽车仓储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美兰。委托代理人:陈雪英,南平市东岭汽车仓储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靖。委托代理人:XX照,国浩(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淑媛,国浩(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官乾华、程至建、南平市东岭汽车仓储有限公司、曹美兰、陈美兰与被上诉人卢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官乾华、程至建、南平市东岭汽车仓储有限公司、曹美兰、陈美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炳荣审判员林毅代理审判员谢争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严琛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