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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刘凤友、王心明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凤友,王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友,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王心明,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刘凤友与被执行人王心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4)霍民二初字第00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凤友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王心明无能力给付欠款,申请执行人刘凤友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4)霍民二初字第00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执行员  张友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威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