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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执字第2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永忠与关基显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执字第2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永忠,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0052。被执行人关基显,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512。关于陈永忠与关基显其他民事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关基显应于2013年10月30日至2014年3月30日期间分六期向申请执行人陈永忠清偿人民币50万元。因义务人关基显在法定期限内未完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永忠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关基显所有的电感检测器十台和其名下车辆两台(车牌号分别为粤C×××××和粤C×××××,均已抵押),扣划了其名下银行存款6799元。除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关基显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陈永忠申请称,其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要求法院在此期间解除对被执行人关基显银行存款的冻结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查找到的被执行人名下的全部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申请执行人现要求由其与被执行人自主协商下一步还款事宜,并请求在此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珠金法执字第2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永韬代理审判员  吴作栋代理审判员  陈晓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官海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