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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城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姚福禄与王忠才、吉林敖东洮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福禄,王忠才,吉林敖东洮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城民监字第2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姚福禄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忠才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敖东洮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祥,系董事长。姚福禄与王忠才、吉林敖东洮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22日作出(2006)白民一终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请,经本院第七次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 苏 昊审判员 :张桂芝审判员 : 石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 姚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