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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丁某诉三门峡领航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三门峡领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丁某,男。被执行人三门峡领航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胜军,该公司经理。丁某与三门峡领航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已审理终结,现(2014)湖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门峡领航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丁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三门峡领航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丁某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湖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三门峡领航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