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晓军与史娟、湖州盛世压滤机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军,史娟,湖州盛世压滤机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332号原告:王晓军。被告:史娟。被告:湖州盛世压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永和东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徐卫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负责人: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军诉被告史娟、湖州盛世压滤机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军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晓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施水娇 关注公众号“”